第十一章 “我咽不下这口气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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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回到队里已是第二天清晨,我们顾不上吃饭,立即对赵明达进行讯问。

  估计是早有心理准备,赵明达没有做任何抵抗,很痛快地交代了犯罪经过。

  自十年前受冯超夺妻羞辱后,他始终耿耿于怀,不久便含怒举家搬离我市,后又辗转在黑龙江一个矿厂工作。由于心怀鬼胎,他利用职务之便和管理上的疏漏,藏匿了一些雷管和炸药。

  爆炸案发生前不久,赵明达的妻子终于耐不住清贫生活,与他一拍两散。这件事情给照明大的触动很大,再次勾起了他对冯超的仇恨,认为自己落到今天这步田地,完全是冯超一手造成的。

  几经踌躇之后,他决定对冯超实施报复。他从旧物市场买来一台21英寸熊猫牌彩色电视机,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,安置进炸药和雷管,并打听清楚了冯超的现住址。

  案发当天下午,赵明达携带电视机乘坐大巴来到我市。从客运站一出来,刚好遇到上前拉活的出租车司机王强。

  按照事先的预谋。赵明达掏出50元钱,委托王强将电视机送往冯超家中,又谎称已经和接收人联系妥当,送到时对方还会支付50元。

  可是他万万没有料到,冯超竟然会拒绝收下这台来路不明的电视,而王强夫妇却因此成了替罪羊。

  至于赵明达家中那台电视炸弹,则是他新近制作完成的,准备送给自己的另一个仇人。若不是我们及时侦破。恐怕还会发生一起离奇的爆炸案。至于会在哪里响起,可就难说了。

  讯问到最后,赵明达满脸恨色,低着脑袋,喃喃自语:“该死的没死,不该死的死了,我咽不下这口气。”

  听他这么说,肖天明冷冷一笑:“甭着急,你很快就会咽下这口气的。”

  虽然这起爆炸案破了,但我总是感到一种难以形容的压抑,实在让人无法理解,十年前的一段仇恨,竟然可以在一个人的心里埋藏这么久,而且还延续到今天。在这十年之中,赵明达每天都为仇恨煎熬,他所过的日子又该是何种滋味呢?

  在为赵明达感到可悲的同时,我又想到那一对枉死的小两口,他们才是这段仇恨中最无辜的牺牲品。不过现在凶手已经被抓到,很快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,希望他们可以瞑目吧!

后记

  我们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明达申请报捕,检察院也以相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,但在审理期间却出现一个小插曲:赵明达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,还是构成爆炸罪?

 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,其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,即,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。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,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,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;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,则应认定为爆炸罪。

  当时有人认为,赵明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理由是他为了泄愤,自制电视炸弹,并欺骗出租车司机王强送给冯超,明知这样会造成冯超的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,因此赵明达具有杀人故意,且犯罪对象为特定的冯超。只不过因为一些意外,电视炸弹最后在王强家中爆炸,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。

  不过更多人认为,赵明达的行为构成爆炸罪。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,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,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,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。赵明达为了泄愤,自制爆炸物并哄骗王强送到冯超家中,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冯超,但不能保证冯超在打开电视时无旁人在场,这足以说明赵明达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,客观上也危及公共安全,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。因此,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。

  最后,法院一审宣判:赵明达犯爆炸罪,其理由如下:

  第一,赵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。赵明达曾经从事爆破工作,掌握爆炸材料及装置方面的专业知识,他为泄愤而自制爆炸物,并通过王强转交冯超,虽然表面上看,其侵害目标是特定的对象,但他转交的爆炸物到达一个居民楼内,如果爆炸可能会伤及无辜,包括在运输途中。这一点,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赵明达应当有所预见,因而应当认定赵明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。

  第二,客观上赵明达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。赵明达选择作案的地点是人口密集的居民楼,作为接收人冯超,其家中可能有自己,也可能有他人,更还有可能将电视带到其他公共场所打开。此外,由于自制炸弹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,如果运输过程中,通过其他不确定原因引起爆炸,所造成的危害效果显然并非特定对象,所以其侵害的对象带有不确定性,应视为“危及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的安全”。

  

罪案实录第四宗 尸洞案

  

人生真正的悲剧,是成人害怕现实。

  

  玉阳河从西至东穿城而过,在城郊南岸冲积出一片天然沙地。此处沙质极好,早些年曾被一个开沙场的外地老板承包,因为不加节制地疯狂采掘,弄得千疮百孔,遍布一个个陷阱般的沙洞。每到夏季河水上涨或者暴雨,沙洞内会灌满积水,甚至游进几条河鱼。冷眼远远看去,倒也算得上一处另类景致。

  2007年7月12日,上午10时左右,两名喜欢垂钓的中年男子来到南岸钓鱼。

  周围极静,不见人影,只有河水哗哗的流淌声。他们深一脚浅一脚地走着,绕过那些坑坑洼洼的沙洞,四处寻找适合下竿的位置。

  “啊……”突然,走在后面的人喊了起来,把他前面的同伴吓得浑身一哆嗦。头里那人回头就骂:“你没事儿瞎叫唤什么?”后面那人脸色煞白,伸手指着远处,磕磕巴巴地说:“你……你看看那个沙洞往外淌红水呢,里面漂着啥东西?”

  只见30米开外有一个巨大的沙洞,里面竟然积满了淡红色的水,水面漂着一大团白糊糊、圆滚滚的物体。

  他们小心翼翼地走近一瞧,同时“妈呀”一声,调头没命地往回跑。其中一人不小心滑进身边沙洞,手刨脚蹬地爬出来,弄得跟水葫芦似的。

  知道他们看见了什么吗?没错,一个人,浑身赤裸,蜷缩着身体,半浮半沉地漂在水面,满头黑色长发如水草般漫延扭动。坑内的水已经是淡淡的红色,不知道是否为血液侵染造成。奇怪的是,该人全身都被一根指头粗细的麻绳紧紧捆绑,完全成为一个球状。

  当然,这是一个死人了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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