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那人是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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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件距离最后的水落石出似乎只有一层窗户纸了,但吕阳如何得到钥匙,又是如何得知钥匙就是开启纺织厂保险柜的?那个锁门人究竟是谁,他这么做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?同时,这一切的推理假设也仅仅是推理假设,尚且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,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本。专案组认为,前期的侦查肯定还存在一些遗漏,如果锁柜门的人不是厂方人员,一定还有外人进入到纺织厂。我们决定加大力度,全力排查当天下午究竟还有谁到过财务科所在的楼层,吕阳又是如何得到了这把钥匙。

  这次排查开始前,司马局长拍着桌子说:“挨个问,谁也别漏,就是苍蝇耗子都给我过一遍筛子。”

  五天之后,侦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。根据纺织厂门卫和办公楼传达室工作人员回忆,当天下午还有一名男性送水工进入过办公楼,是给三楼工会送水的。考虑到案发的财务科办公室在二楼,依据常理推断,送水工从三楼下楼后窜至二楼的可能性并不大,为避免打草惊蛇,侦查员首先找到送水公司负责人,向他了解这名送水工的一些情况。

  送水公司负责人表示,纺织厂工会所需的桶装饮用水均来自该公司,当天恰恰是送水服务满一年的最后一天。如须在接受服务,则要提前支付下一年的服务费,也就是一年的水费。往常这项工作由负责送水的送水工将发票交工会主席签字,然后到财务科报账领钱。但当天那位叫陈云飞的送水工回来后,称纺织厂财务科没人,需要下次送水的时候再去领钱。而根据刘出纳的叙述,当天并没有送水工来找过她。

  专案组立即认定,送水工陈云飞对公司负责人的回复是在故意隐瞒事实,而且与刘出纳的描述两相冲突,此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,应立即予以控制。

  送水工陈云飞,男,27岁。看到我们来找他,陈云飞立刻慌了,没等我们怎么问,就哭天抹泪地说了。他交代:当天自己从纺织厂三楼的工会办公室下来后,直接去了二楼的财务科。当时,他是从走廊的西侧走进来的,看见财务科的刘出纳在走廊的东侧打电话,并没有看到自己。他刚要打招呼,突然发现财务科的门口铺着一面党旗,屋内则空无一人,而且屋内保险柜的柜门虚掩着,上面还插着一把钥匙。见此情景他脑子一昏,立刻起了贪念,鬼使神差地踩着党旗走到保险柜前,本想开柜顺手牵羊拿些钱,但手一摸到钥匙又立刻害怕起来,偷保险柜可是大罪啊。同时,他又想到,自己的指纹已经留在钥匙上面,万一这个柜子已经有别人提前光顾过,警察一验指纹,自己岂不成了个冤大头。于是,陈云飞顺手一顶,将柜门扣合锁死,然后拔出钥匙溜之大吉。

  供述之后,陈云飞可怜巴巴地问我们:“难道是保险柜里的钱少了?你们得好好查查,我可真没拿啊。我就是偷了一把钥匙,不算犯什么大罪吧?”看他这副样子,每名民警都感到一阵无法形容的怪异,难道这也算过失杀人吗?

  随后,陈云飞将藏匿在自己家中的保险柜钥匙交出,经多名当事人辨认,确为陈青山偷配的那一把,而且通过试验,也可以打开保险柜。

  至此,整个案件基本真相大白,吕阳入室盗窃,因为受到惊吓钻入柜中,而后,陈云飞拔出钥匙,并锁上柜门。其中,还穿插了陈明虎扔党旗等偶然事件,客观上给案件的发展制造了很多便利条件,当然,对于我们来说,则是很多障碍。

  看到案件总算是破了,我忽然想起当天看到案发现场时脑子里浮现出的那句话——“人为财死,鸟为食亡”。看来这个吕阳,还真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啊。

  尽管案件大体已经弄清楚了,但依旧留下一些疑点:吕阳如何得到钥匙,又是如何知道钥匙就是开启保险柜的?他为何要选择白天潜入?是否真是因为听到门外陈明虎的脚步声,而出于本能反应钻进柜中的呢?

  围绕这些没有弄明白的疑点,我们又陆陆续续地查了将近一年,最后仍是没有任何头绪。目前,此案已被列为本局一号专案。侦查工作持续进行中。

后记

  关于送水工陈云飞,因为没有实施盗窃,也不构成过失杀人,我们对其批评教育后便予以释放。

 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,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。

  本案中,陈云飞见到财务科保险柜已经开启,柜门上遗留钥匙,本意是想盗窃财物,但因其突然产生畏惧心理,便顺手关闭柜门拔出钥匙。虽然他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吕阳的死亡,但无法认定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也无法认定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。毕竟,保险柜是装钱的,而不是装人的。

  (全书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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